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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03 09:49:00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以下简称战略院)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科技系统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战略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战略院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天津市总工会和天津市科技局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工会应按照《科技系统工会预算管理规定》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市科技局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市科技局工会和战略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依法获得各项经费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并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工会的经费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授课人员酬金按照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工通〔2017〕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取得优秀资格学员的奖励,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培训学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标准应在培训方案中明确,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元/人。
  (二)文体活动支出。
  1.用于工会组织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
  2.用于举办慰问职工文艺演出,邀请演员的演出补助每场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
  3.用于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服装等购置、租赁、维修及活动场地租赁等;工会购置、租赁的设备、器材、用品、服装等要妥善保管,使用时要避免物品损坏造成损失。
  4.用于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知识竞赛等活动的奖励费,各项活动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元/人。同时,可以向未获得奖项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每次活动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工会全年在开展同类活动时,对未获得奖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累计每人不得超过500元。
  5.工会开展体育比赛聘请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裁判技术等级人员,每场每人裁判费最高不超过400元,聘请其他裁判人员每场每人裁判费最高不超过200元。
  6.工会开展各类比赛确因需要可以为参加人员购买最高不超过100元的服装。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可以按照上级工会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为参赛人员发放统一服装,每人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
  7.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可以聘请教练进行指导,教练酬金为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教练等级人员,每天每人最高不超过400元,其他教练人员每天每人最高不超过200元。
  8.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组织参赛人员进行集中训练,可以向参赛人员以现金形式发放训练补助,每天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每次比赛每人累计发放训练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
  9.工会开展的各类活动一般不安排就餐,确因需要每天可为参加人员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60元/人,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可以为参加人员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早餐最高不超过20元/人,正餐每餐最高不超过60元/人,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10.工会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本单位或上级工会各类活动过程中,可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早餐最高不超过20元/人,正餐每餐最高不超过60元/人,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可以以现金的形式对工作人员发放伙食补助费、夜餐费,每餐补助标准不得超过60元/人,每日最高补助不得超过140元/人。
  11.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比赛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为参赛人员在参赛期间购买保险。购买险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2.工会在组织全体会员观赏电影(或发放电影券)、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购买当地公园年票、开展春游秋游等活动时先由会费列支,当会费不足时,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13.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中,可以聘请辅导老师,辅导老师酬金每次每人最高不超过20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1.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工会发放节日慰问品可结合实际和会员需求,向会员发放指定单位的消费券或提货单,用于购买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但严禁发放现金和各种购物卡。发放标准必须控制在工会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以内,全年节日慰问品最高每人不得超过1600元,发放范围为全体工会会员。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价值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面值不超过300元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一定的慰问品。慰问品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4.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慰问金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5.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慰问金最高不得超过600元。慰问范围主要包括:会员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
  6.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工会可给予600元慰问金。
  7.会员本人或家庭因突发情况造成困难的,按照《天津市科技系统工会困难职工补助办法》(修订版)执行,给予一定金额补助。
  8.工会可以为当年退休的每位会员购买最高不超过800元的纪念品,发放时间为会员正式退休当月。严禁按职务、级别制定标准,严禁发放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第八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工会可以向全体职工发放防护极端恶劣天气的物品,每年每人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元。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可按照《天津市科技系统工会困难职工补助办法》(修订版)执行,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五)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向职工送温暖发生的支出。工会在开展送温暖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市总工会每年制定的关于冬季送温暖、两节慰问、暑期慰问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工会可按照市总工会有关规定,根据战略院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增加送温暖内容,向院党委报备后执行。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按照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工通〔2017〕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工通〔2017〕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1.工会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等活动时可以对获奖者给予奖励,奖励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元/人。同时,可以向未获得奖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每次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工会全年在开展同类活动时,对未获得奖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累计每人不得超过500元。在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等活动时,可以聘请相关人员作为评委,对开展的活动进行评审,聘请本单位以外人员参加评审工作,每项每人评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聘请本单位人员参加评审工作,每项每人评审费最高不超过500元。
  2.工会在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时,要按照《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劳动竞赛奖金列支渠道的通知》(总工发〔1994〕12号)的有关要求,做好劳动竞赛的各项工作,积极争取行政对工会开展劳动竞赛的经费支持,同时,按照《通知》中奖励的规定向行政争取激励政策和与之相对应的资金支持。
  (四)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奖励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物质奖励每年最高不得超过800元/人,奖励范围由工会根据战略院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向院党委报备后执行。
  (五)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争取所在单位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如所在单位提供的物质条件不足以保障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并在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公务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第四章  要求
  第十三条 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第十四条 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要高度重视预决算工作,每年年初要围绕市总工会和科技局工会及战略院确定的中心工作,认真研究和编制预算,并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预算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要依法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各项支出要做到年初有预算、实施有计划、执行有方案,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充分行使职代会等机构的日常监督权和审议决定权。凡涉及会员和职工切身利益的物质奖励、职工福利等支出需集体研究制定具体标准,并向院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 工会要切实健全制度体系,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内部控制,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经费支出审批和报销程序如下:
  1.针对职工集体福利支出中涉及个人事项,包括结婚、生育、退休、生病住院、去世等事项,须由本人(或委托人)填写《战略院工会慰问申请表》(见附件1),注明事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工会审批。
  2.各类经费支出实行逐级审批制度,须填报《战略院工会报销审批表》(见附件2),由至少2名经办人办理相关事项,注明用途事由,经工会主席审批后,提交财务部审核报销。(注:凡5万元及以上支出均为大额资金支出,按照《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意见》由战略院集体研究决定。)
  3.发放工会福利慰问品(或慰问金),须填报《战略院工会慰问领签表》(见附件3),由经办人、领取人签字确认,提交财务部备案。
  4.因公借款。借款人应填写《战略院工会借款审批表》(见附件4),注明借款用途和预计还款时间,经工会主席审批后,提交财务部审核办理。
  第十六条 工会要按照全总、市总关于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的有关规定,做好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的慰问、帮扶和疗休养等工作。
  第十七条 工会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支付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战略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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